(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人员对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档案进行复核,在《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上签章,同时在网上提交相关数据信息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由企业或档案保管部门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网上回传数据,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及时打印《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加盖各级经办人名章(或签字)和单位公章后,将其返给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另一份存入社保业务档案;
(五)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参保人员在单位缴纳费用之外,可否自己多交补成更高档?
不可以,因为每位参保人员只能有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只有一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同一时期也只能存在一个缴费基数。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过程中,不允许参保人重复缴费,也不允许多账户并存。
九、养老保险交满15年,还需要继续交吗?如果需要,退休之后是享用的更多吗?如不想继续交,可以停交吗?退休后,还需补齐中间停交费用吗?对于补交费用,国家是否有补贴政策?
1.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9号)第10条规定:职工或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虽然已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与养老金的关系是多交多得。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则养老金越高。
3.养老保险费可停交,但必须在退休前补齐,并由参保人承担停交期间的银行利息。
4.没有补贴政策。
十、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保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当期的计发办法核定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