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事业单位已全部纳入养老保险(2)

养老保险2018-07-07王新老师

那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如何筹集?青岛市早在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同时兼顾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在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中,2003年度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3%,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职工个人暂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单位缴费比例和基数中,全体参保单位均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0.5%缴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30.5%提高到36%。调整范围包括市直和原市内四区属事业单位和部分驻青事业单位,涉及在职职工人数约为6.2万人、离退休(职)人员约为2.7万人。

发放:“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青岛市2003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坚持与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相衔接,同时着眼于国家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长远目标,在制度设计上有利于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和并轨。因此2003年以来,我市一直实施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发放养老金。《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事业单位调节金三部分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80计发;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人”计发办法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退休前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本人在《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4%;过渡性调节金按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与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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