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与时间
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2016年6月30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我省自行调整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资金保障,务必于2月10日前将提高和补发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及时将党的政策温暖送到群众手中。省上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灵活多样地搞好政策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的认同感。
(三)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踊跃参保、长期持续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参保人员全覆盖转变。
(四)请各市(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数据清理,及时准确做好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月13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