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退保背后有无奈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将深圳作为“淘金”圣地。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深圳市非户籍人口达767.13万,为户籍人口的2.7倍。丰富的人口资源为深圳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户籍差异所带来的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差别待遇,也亟待引起各界重视。
2016年,深圳市萤火虫工友服务中心对非深圳户籍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状况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务工人员所在工厂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达97.3%,但仍有半数以上的工厂并不是依法为全部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而是有选择地缴纳;过了试用期才缴纳养老保险的做法,占35.8%。该中心负责人苏媛告诉记者,调查关注的人群为在深圳工作10年以上、年纪较大的非户籍劳动者;调查人员选择有代表性的老工厂(在深圳存续时间超过12年),且用人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工厂及老工人较多的区域进行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共632份,收回有效问卷577份。
缴费基数偏低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研的工厂中,按法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的只占4.8%,而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占77.5%,即大多数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只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介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记入个人账户。而所谓本人工资,应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相对应。根据法律规定,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我国自1991年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不同时期的政策均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值得关注的是,1998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养老金缴费的下限规定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0年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最低缴纳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6年,条例再次被修改,由之前与全国一致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市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称“社保条例”)维持最低工资作为缴费下限。
“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与退休时养老金额度相关,缴费基数高,养老金就高;缴费基数越低,养老金就越低。”黄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