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待遇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决定》将基础养老金部分的月标准提高了一倍以上。
《决定》提出,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今年7月前参保的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今年7月后参保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补足至15年。但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而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相比之前的规定,《决定》明确提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完善制度衔接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之前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之前的转换和衔接,《决定》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对于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决定》指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应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需注意的是,对于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循序渐进地消化、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此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市区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15年),可申请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计发相应待遇。
《决定》明确,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而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扶、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