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在现有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整合、优化与提升,而非更换模式。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但更应根据我国自身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绝不是盲目跟从。的确,瑞典等欧洲发达国家已经采取了名义账户制,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瑞典属经济发达的中小国家,他们采用多支柱养老保险,除了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名义账户制以外,职工退休后还享受到积累制的职业年金,这为职工提供一个坚实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我国的国情是,国家大人口多,基本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后的主要收入,与瑞典等国的情况大相径庭,因此不能盲目效仿其制度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紧迫的情况下,养老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 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要慎之又慎,通盘考虑,不仅要将改革的成本考虑进去,还要将不同形式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下的风险、行政成本以及同代内部和代际之间的分配效果考虑进去。
未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与中国经济转型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与城镇化、老龄化、社会结构多元化及养老需求多层次化相契合,具备普惠化、公平化、法制化以及可持续化特征应;采取因地制宜、以解决基金支付危机为目标为导向的改革方针与措施,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长效机制。具体来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应该建立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制度。即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保证居民具有平等参与养老保险的机会,以实现制度的准入公平,让每个国民都能获得一份基本养老保障,形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第二,不同国民拥有较为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险负担水平,享有均等的公共财政支持或资助,同时也能体现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倾斜与照顾。第三,不同国民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应该是均等的。这里所说的均等并不是所有人绝对待遇的相等,而是一种相对均等。完全或绝对相等是不可能的,差距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应该在社会可容忍范围之内。第四,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是适度的,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基本养老需求相适应。同时需要建立养老保险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消费支出的增长情况、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市政府的财政收入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动态调整。第五,在延续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础上,改变政策参数以激励个人缴费与延迟退休,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老龄化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