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3)

养老保险2018-11-27才子老师

  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二)项之和应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

  第二十三条、职工跨统筹范围变更劳动关系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当随之转移。

  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支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利息,并按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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