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本人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对应档次进行补充缴费,但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参保居民,每多缴一年,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由县财政承担。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交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