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县政府确定区级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受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三、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锁定人员,待遇享受按照就高原则处理,原待遇高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部分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费政策的衔接,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户籍迁入本市后的参保政策,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市的具体办法。
被征地人员、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组织领导
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具体实施等工作。要注意研究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五、舆论宣传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积极参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期缴费。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未从业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