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细则(3)

养老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八、待遇调整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同步调整。国家不调整时,根据本市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九、丧葬补助费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领取标准为3600元的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丧葬补助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基金管理

  本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本市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参保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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