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2)

养老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二)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市两级财政承担50%。

  (三)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由州、县市财政逐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州、县市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四)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上述各项州、县市政府应补贴的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承担比例为: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州级不承担,县市级承担100%;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州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县、金平县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全州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财力情况,在州级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长缴、多缴参保人员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县市自行承担。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县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从参保人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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