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应眷启动(3)

养老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建设至关重要

  新国十条将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放在具体推动工作的第一位,田辉认为,这显示出商业性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在未来保险业发展布局中的关键作用。其他诸如巨灾保险、三农保险等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属于薄弱环节的保险产品也是发展的重中之重。

  而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田辉认为最需要注意如何围绕保险的保障功能做文章,发挥保险机制的独特优势。她表示,实际在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险并不是唯一的机制,其他金融部门同样可以发挥作用,但保险有其不可替代之处。例如面对遭受自然灾害打击的地区,保险和银行都能够介入,但保险的优势在于是事前机制,事故发生后,就可以获得赔偿,资金无需偿还。在退休生活的保障方面,银行储蓄也可承担这一功能,但养老保险则具有税收递延、定期给付等独特优势。不管在实际经营中,还是政策设计上,只有凸显保险的独特之处,才能达成《意见》所设定的目标。

  同时,田辉认为应该规避两方面问题。一是延续以往粗放发展的思路,重规模、轻效益。效益不仅仅是利润指标,在保险强国的逻辑下,更是指保险业软实力的构建,包括有序的保险监管和竞争秩序所营造的良好市场氛围,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二是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传统上保险业通常不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源头,或对系统性风险产生放大作用。田辉表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债券保险、美国国际集团等都提供了活生生的教训。在现代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特别要注意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的建设。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下阶段重点

  《意见》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田辉认为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说辞。

  田辉进一步说明,我国很早就提出要建立均衡发展的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从财政负担、保障充分的可持续角度看,多支柱保障体系是不能不为、也不得不为的事情。不过,以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并不均衡,退休人员工资替代率的大部分都是由第一支柱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贡献极低,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可喜的是,此次出台的《意见》同时提出一些切实的政策支持措施,配合我国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新动向,在这方面有望出现实质性突破。

  田辉认为,最先着手做的事情应是尽快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这一试点早就风传要在上海启动,并经媒体披露了初步试点方案,但目前为止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玉人来。《意见》中已明确提出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应借助这一有利时机,尽快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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