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缺乏投资增值机制,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
3.缺陷三: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
政府强制规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政府给予一定补助。这是一种责任分担机制,但养老金计算方法背后看出,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用分担模式并不合理,其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71.4%,个人为28.6%,而政府几乎没有承担费用分摊责任,而仅在养老保险不足以分配时,给予一定的弹性补助。个人分担责任过轻,政府责任不到位,这使得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养老保险的缴纳上承受着过重的负担。这种缴费负担往往演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持续走低,企业恶意拖欠费用的现状,最终只会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走向不健康的发展方向,最终受影响的是职工个人的利益。
4.缺陷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权与隶属权错位,制约养老保险跨地区发展
社会保险要求参保对象的广泛性和保险基金跨行政区域相互调剂。从客观上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社会保险的权限是跨区域的,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管理权在各级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使得保险基金跨地区调剂变得十分困难。若要实现省级统筹,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调剂基金收不上来,由于省级统筹是按全省养老金计算方法来测算收缴养老保险费比率的,全省执行一个统一的比例,地区间受职工年龄结构、工资水平等因素影响,客观上存在净调出调剂金地区和净调进调剂金地区。由于全省调剂金不能到位,调剂金功能实现不了,造成应调进调剂金地区的调剂金不能及时得到调剂,做不到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工作陷于被动境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少人在各省市间流动工作,养老保险如果不能实现跨地域缴纳和领取,对于职工早前已缴费用和退休后的领取会产生较大的障碍,基金转移、跨地区续缴、按时足额发放都是被保险人备受关注又存在较大困难的地方。
社会养老保险在扩大覆盖面、增值保值、提高保障性及实现跨地区缴用方面因立法、制度、监管、权职的各种原因遭遇瓶颈,从而导致职工在年轻时无法实现全面的缴纳,年老后无法按时足额地享受养老金的权利,很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甚至无法得到这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