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籍证(卡)》和《小学生建籍登记表》、《小学毕业升初中登记表》、《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统一考试登记表》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盖章。作为学生取得相应学籍的凭证。
第十七条 学生建籍姓名要以户口为准,经户籍管理部门改动后方可申请改名。学校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要规范书写学生名字。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四章 学籍变动编辑 第十八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辍学、改名、注销学籍和毕业等。学生变更学籍要办理相关手续(样本附后)。
第十九条 省内转学使用“双联单”(原“四联单”还可用,教育行政部门不再保留),省际间转学依照转出学校采用的方法,办理转学手续的顺序为:①转出学校、②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③转入学校、④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必须依据转出学校提供的注销学籍号平行安排年级。小学和初中毕业年级下半学年原则上不准转学,高中毕业年级无特殊情况在本地区内不准转学。转入学校要继续使用学生原校档案,不足的材料可以补办。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时间治疗或修养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可办理复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准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确属非智力因素学习成绩差,随班升级十分困难,经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如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经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辍学的要由学校查明原因,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辍学一般包括退学、流失、死亡等中途停止学业的现象。学生确因患病和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准予退学。各学校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防辍、控辍机制,把中小学生辍学率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申请改名,需持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和教育局办理。高中学生改名需在最后一次会考结束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辍学及开除学籍的需办理《注销学籍报告单》。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五章 奖励、处分编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逐级开展表彰奖励学生活动,一般每学年不少于一次。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奖励,视其表现可授予“三好学生”、“五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有关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一定级别以上的表彰可按有关政策在中考成绩中加分或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改正表现,一般在其毕业前要撤销处分。小学和初中不准开除学生,高中学生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违法犯罪的,学校可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六章 毕 业编辑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小学毕业的由毕业学校填写《小学毕业生报告单》(样本附后),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初中毕业的由毕业学校填写《初中毕业生报告单》(样本附后),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给《初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学业期满,凭省会考办发给的合格证,由市教育局发给《高中毕业证书》,表现突出的发给《优秀高中毕业证书》,会考成绩不合格的,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以上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下发。毕业证书填写要工整、规范。各学校在办理毕业证时要上报毕业生(电子)名册(样本附后)。
白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七章 附 则编辑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依据《吉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由白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自2007年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补充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有关表册样本可以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邮箱中提取。
白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