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7〕257号)要求 ,漯河市教育局 就2017年全市小学、初中招生工作, 下发《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 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试相对就近入学。 请 各县区教科体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小学、初中 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小学招生
(一)入学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条件不成熟的县区或学校可放宽至六岁半或七周岁)。各学校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入校。
(二)招生办法及要求
1.小学招生办法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就学机会。
2.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为各小学划定招生服务区,学校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免试相对就近报名入学,任何小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编班考试,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
3.公办小学组织报名入学前,要对招生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的常住住址和户口进行审验。适龄儿童常住户口与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常住合法居住地(住宅)保持一致的,学校方可接收其入学。
严禁公办小学跨招生服务区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择校生。
严禁任何公办小学与幼儿园实行对口入学。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占坑班”。
民办小学自主招生。
4.各小学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突破规定的班额控制人数。
5.全市 小学招生报名时间 原则上: 2017年7月1日—7日。报名时携带户口本及房产(住宅)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家长提交的各种入学资格证明复印件由学校妥善保存。
6.市属小学将《市属小学招生录取花名册》连同Excel电子表格一起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三)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各县区、各学校要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加大宣传《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适龄儿童入学政策,引导家长积极配合送其子女入学,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
对有能力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学校不得将其拒之校外,应使其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并根据漯河市教育局、漯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杂费的通知》(漯教基〔2003〕90号)文件要求,免除其学杂费,保证我市残疾儿童入学率逐年提高。
(四)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学籍管理,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关于初中招生
(一)招生对象
初中招生对象为完成小学教育的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原则与有关要求
1.各县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及市直各初中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要求,依法保障所辖区域内的小学毕业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根据“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初中招生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初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为稳定各初中的生源,各县区所属初中不准跨县区招生。郾城区直初中招收沙河以北、嵩山路以西区域的小学毕业生。
任何公办初中不准招收不符合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4.初中学校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的选拔性测试,不得以学科类实验班或特色班的名义进行择优招生,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更不得提前招生。小学不得向初中提供小学生毕业测试成绩。
5.各初中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突破规定的班额控制人数。任何初中不得招收复读生,举办复读班。
6.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初中的管理,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明责任,严肃纪律;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初中教育健康、和谐、均衡发展。
三、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原则。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非户口所在地城区接受义务教育,需提供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口本、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的务工证明、暂住地相关证明、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学证明等。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应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出具《漯河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分配入学通知书》(见附件),并将其安排到相对就近、班额不满的公办中小学。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汇总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备案。
所有学校不得私自接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