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申请人依据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取消户籍划分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方,若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等情形的,申请城市低保。
第十二条困难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二)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精神病患者;
(三)困境儿童;
(四)在宗教场所居住生活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低保待遇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三)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出具授权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授权文书。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材料。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有关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民主评议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低保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