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2)

新政策2018-11-28李天扬老师

(二)处(室)已安排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未休满天数的,视同自动放弃,不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处(室)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兼顾本人意愿,制定本处(室)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每年的2月1日前报人教处。工作人员按照计划休假,休假前需按规定到人教处办理请假手续。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假,或休假期间因工作原因假期中断,则由处(室)另行安排时间补休,同时将补休时间报人教处。

(二)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应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由处(室)领导将人员名单报人教处。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控制在本处(室)在编在岗人员的15%以内(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另外5%由局根据工作需要做统筹安排。

(三)各处(室)要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将作为年终计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之一。

(四)人教处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应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名单及资金测算情况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报省人社厅审核,并于每年年底将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公示。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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