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非定点医疗机构 | |
约定 | 非约定 | ||||
起付标准(元) | 500 | 600 | 900 | 1000 | |
支付比例 | 85% | 80% | 75% | 70% | 40% |
注意事项:
(1)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含经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下同)和一级(含未定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
(2)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3)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4)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5)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门诊费用报销:
选择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门诊机构的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统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范围内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选择其他医疗机构的参保人,每人每月门诊统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范围内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