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5.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6.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7.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三)村民委员会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