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们可对其进行转让,但必须达到要求,那广元市宅基地转让时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
一、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
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除此之外,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
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