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具体事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办理。
(三)其他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最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上述有关减免税费的政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到 2005年底。
四、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1.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须持以下材料,按照职业介绍机构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会财政部门将职业介绍补贴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1)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2)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
(3)被介绍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2.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培训,且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培训机构的隶属关系持以下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后,享受培训补贴。
(1)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2)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3)《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
(4)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对享受过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上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