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 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2.对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人数的认定:须凭以下材料到原国有企业隶属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人数认定:
(1)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及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花名册;
(2)企业与所招用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所招用富余人员与原国有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的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原国有企业分离改制方案;
(6)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三日内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3.申请减免税程序: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 (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