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再就业优惠证》;
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申请小额贷款程序: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的前提下,可以持《再就业优惠证》,按下列程序,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准备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推荐,在贷款申请表上加注意见;
3.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加注意见;
4.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5.商业银行按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0号)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服务。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一)服务型(商贸)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办法:
1.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2)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与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上年底全部职工花名册及现有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