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扶持政策的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岗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一)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程序: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可免交以下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申请减免税程序: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