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实行输出式安置。劳动部门成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为失业和富余职工代管档案,按照他们的技术特长,建立台帐,根据市外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牵线搭桥,及时将失业和富余职工输出到外地市、外省区。
8、实行引导式安置。各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宣传教育、政策优惠、高薪聘请等手段,鼓励失业和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就业。同时鼓励破产企业的失业和富余职工自找生路、自谋职业。
9、实行竞争式安置。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促使失业和富余职工到劳动市场竞争就业。
10、实行再投资式就业。鼓励企业为人才投资,把失业和富余职工中的部分高素质人员,送出去学习提高,在企业再投资后使其能够到充分发挥自己才华的部门和单位就业。
二、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的具体措施:
1、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办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进一步拓宽就业领域,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人数超过从业人员60%、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兴办劳服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从失业保险的生产自救费中提供部分资金,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也可以借款。必要时,还可运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使用原行政划拨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经土地部门认定批准,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五年内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企业改组后新办的企业,经同级劳动、税金部门认定批准,凡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60%,免征所得税三年;达到30%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不足30%的,每安置一人在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2000元。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和富余职工。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补助费,对招用失业12个月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失业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合同的,除把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外,还可按每人500----1000元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对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二年以上的,由富余职工的原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费。招收富余人员或失业职工不受年龄、性别、婚否、文化程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