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县、自治县、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军分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深化企业改革,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我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确保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交织在一起,而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却相对不足,导致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总量性矛盾更加尖锐。另一方面,国有亏困企业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不断加大,而新兴产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又供不应求,结构性失业矛盾日益突出。
就业是民生之本,解决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就业与再变业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巩固执政党地位、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特别是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