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富余人员
l、企业因停产、半停产致使职工下岗,或因生产经营不需要,超过了企业定员编制人数并已下岗的人员统称为富余人员。
2、企业发生人员富余应当在1个月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企业富余人员名册》。未及时申报,不列入再就业安置范围,也不享受有关救济与补贴。
3、通过企业内部安置确实不能实现再就业的富余人员,本人有求职的要求,可持企业出具的《企业富余职工证明书》,到所在地市、县(市)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由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转业训练与职业介绍服务。
四、兼并、转让、租赁企业人员
l、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的安置,实行随产权转移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分渠道分流的原则,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兼并、转让、租赁企业的企业职工原则上由兼并、受让、租赁企业负责安置,实行所在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并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内部安置
l、有富余人员的企业不得使用不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外来劳动力;已经使用的,应按照市劳动局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清退。清退后的岗位由下岗富余职工顶岗;拒绝顶岗的,企业可以停止发放生活费、停缴养老保险费,两次不服从企业安置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为开展生产自救和分流富余职工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和集体、股份合作性质劳服企业。其中确需资金扶持的,可以向市、县(市)劳动部门申请,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的生产自救费中借给部分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部分资金为企业在银行的贷款贴息。
3、鼓励困难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大力组织困难企业富余职工的岗位培训和转业培训,所需经费由企业自筹,确需补贴的,经市、县(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六、职工自谋职业
l、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部门可以将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作为再就业的启动资金。
2、企业破产、经济性裁减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因优化劳动组合、推行劳动合同制、产业结构调整、易地重建等原因下岗的原属固定工的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自谋职业的,按照辞职职工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情况要记入本人档案和《劳动手册》。辞职职工辞职前的工龄与养老保险金的投保年限予以计算,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自谋职业后自行缴纳或实现再就业后,由再就业的单位与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