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滴滴快车车辆要求及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

新政策2018-06-19李天扬老师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7月12日,潍坊印发《潍坊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等作出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全文详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原则上应高于本区域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智慧潍坊建设办公室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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