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滴滴快车车辆要求及收费标准新政策规定(2)

新政策2018-06-15王新老师

 法院:政策实施前,乘客应注意三大风险

昨天,龙湾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士结合新政精神,对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予以解读。

风险一:涉及非法营运,保险公司可拒赔

在《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前,目前市场上的网约车基本未取得营运执照。而从事营运的大多又为私家车。私家车正常情况下是以家庭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条款当中一般会明确约定投保车辆不作为营运车辆使用,否则拒赔。

网约车合法化后,将排除非法营运的问题。不过,《暂行办法》未涉及到车辆保险问题。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为网约车后,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将机动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但这可能被视为增加保险风险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偿。

风险二:乘客人身安全性保障有待提高

首先,目前部分“网约车”平台未对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及经验制定准入等有明确标准。

其次,“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身份注册信息存在监管漏洞。这些管理方面的漏洞,已经在部分地区引发不法侵害案件。因此,在乘坐“网约车”时,乘客的人身安全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对于该问题,《暂行办法》已明确了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标准,并且要求车辆及驾驶员都要“持证上岗”,以此来充分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风险三:出现纠纷乘客维权难

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伤(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向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车主等提出赔偿,这些主体可能会以多种理由进行抗辩。目前许多网约车平台并不具有“出租车”公司的性质,扮演的只是约车中介角色,自然会认为自身不承运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另外,车主、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能力也会影响乘客得到的赔偿大小。因此,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不同的责任分担,乘客维权相对困难。

不过,《暂行办法》实施后,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乘客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明晰,乘客的相关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且要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这不仅有利乘车事故中伤亡乘客的索赔,也利于网约车行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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