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不得在机场驻点揽客
意见稿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同时,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
网约车营运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同时,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违规将被严查
根据意见稿,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将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行为,每次违法行为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其具体违规行为包括: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等。
针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每次违法行为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包括: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违规收费的;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等。
成都1.8万辆出租车可转型为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