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三章发放程序
第九条 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并填写《××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审批表》(样表附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核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合格后给予发放。并制作填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花名册,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后存档备案。2011年、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第十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情况上报至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每年7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按照省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拟制下年度省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省经费补助标准、财政承担比例和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本地下年度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补助经费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发放到人的管理使用原则,由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列入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费”科目下“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项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