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职工探亲假的规定
一、报销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全民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配偶路费;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报销探望父母路费。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配偶路费。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路费。
二、报销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车船票开支标准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确属需要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工资额计算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其计算基数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三、报销办法
1、职工个人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票据交人事组织部审批后到计划财务部报销。
2、报销时间截止到x年x月x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