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贴。并规定已在县级或乡镇资料卫生机构工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同时明确,以上各类引进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凡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又找提供保障性住房,实际服务年限到5年以上的,可将保障性住房奖励给个人。
调动医卫人员下基层的积极性确保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意见》提出,要制定落实全科医生到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鼓励政策,全面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将贵州省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确保到2017年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另外,《意见》要求,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规定,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动医卫人员下基层的积极性,确保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村医可参保养老保险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类,按照2012年9月3日发布的《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当按照2007年12月24日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具有该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该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2015年3月9日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