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和保障
根据《上海市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的实施意见》落实好财政对在岗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建议明确上海市乡村医生基本收入标准,建立与农村居民的健康“守门人”职能相一致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和绩效考核,激发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使乡村医生收入明显提高。对于新进大专及以上学历乡村医生,收入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对于将近“退休”乡村医生,应补缴补足“镇保”费用,对于已“退休”乡村医生给予不低于“镇保”待遇。
三、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和考核制度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规定乡村医生每年必须完成一定课时的岗位培训,可以通过郊区农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或其他网络在线形式,还可以定期到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短期轮岗。培训应突显实用性,切忌空谈理论,内容可以是常见病、多发病、公共卫生、合理用药以及计算机操作等各方面知识和技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乡村医生继续教育时间安排创造条件,应派全科医生轮流驻扎村卫生室,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安全适宜“小伤小病”诊治和基本保健工作,带动乡村医生业务技能水平的提高。
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市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各区县乡村医生工作的督导考核,着重考核区县的政策机制落实情况。
四、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基层去
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打破城乡二元卫生人才壁垒、打开乡村医生队伍的封闭状态、解除乡村医生的身份枷锁、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有计划地从各大专院校招收部分毕业生充实村医队伍;补充和吸收更多的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一、二级甚至三级医院的退休医务人员到基层、到郊区为农民服务。这样既有利于不断提高基层乡村医生的医疗水平,又可以解决目前乡村医生人员短缺的矛盾。
五、完善乡村医生配套制度
乡村医生医疗风险极大,缺乏救助保险机制。若出现医疗纠纷,由于风险救助机制缺失,村医工作风险极大。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事故保险,降低乡村医生行医风险。保费可以区财政、乡财政、村共同分承担,并督促大家规范行医,谨慎用药。
修改和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应该因地制宜执行执业医师制度,给医务人员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建立区、乡、村三级医生身份接轨机制,适当放宽参加国考执业医师的年龄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