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颍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国家、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