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6)

新政策2018-08-09李天扬老师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在2个月内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注销。

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