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3)

新政策2018-08-09三水老师

2.拆迁人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因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中在10平方米以内的,其差价基数为850元/㎡;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其差价基数为1200元/㎡。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安置房屋楼层因素按下列公式确定:

①超10㎡以内的差价款=850元/㎡×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以内的建筑面积

②超10㎡以上的差价款=1200元/㎡×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以上的建筑面积

3.因异地安置而应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5.低保户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1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2、3目标准结算。

6.双低户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指定地点按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的,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

7.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三;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8.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二)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拆迁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本款(一)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2.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

(三)拆迁非住宅的差价结算标准  拆迁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50%支付;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第十条 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10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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