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工资规定计算方法(2)

新政策2018-07-26李一老师

这里可能大家会有一个疑惑,为什么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是因为,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员工患病住院,显然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需注意无论哪种模式,病假工资都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患病住院治疗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员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上海的病假工资计算

上面我们讲到,上海地区病假工资计算的基本公式为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可见,影响病假工资计算的主要是病假工资基数和病假工资系数两部分。现行法律正是通过对这两个部分计算标准的界定,把病假待遇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资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计算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并非最低工资标准,更非最低工资的80%,而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三个原则,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根据上海市高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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