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
(一)审核方式。
审核采取信息系统受理信息审核与文字材料审核相结合、逐条审核与批量审核相结合、系统自动审核与人工核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对办理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的,一般采用系统自动批量审核的方式。
2、对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的,审核人须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办证人所提交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核对文字材料。
(二)审核时限。
对需要人工审核的,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制证
1、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县(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集中制证或者派出所现场制证等制证模式。
2、制证时限。
证件制作最长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分发与发放
1、分发是指非现场制证的制证单位将成品证件分选下发给下属单位的工作。发放是指将制作完成的居住证发放给流动人口。
2、收取、验证居住证受理回执。他人代领的,还需核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如果接收人是政府(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的,按照发放的操作要求和步骤进行。
4、分发和发放时限。
证件分发和发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居住地址变更。持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登陆信息系统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同时使用专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变更为现居住地址,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2、主项信息变更。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上述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程序办理。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变更项目核对相关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
4、居住地址和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