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检验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对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要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推行检验机构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时间、方式提醒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要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对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