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存量政策要分类处理,与产业政策并不矛盾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否只针对新出台的政策?针对这一疑问胡祖才表示,此次意见明确“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对已经实施的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来说是“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
胡祖才介绍,存量政策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和做法要进行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对于以合同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对这类情况要设置过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同时,很多人关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会对产业政策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带来的一些补贴本身妨碍公平竞争。胡祖才表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恰恰为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机制,也就是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胡祖才解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政策,目标一致但着力点和作用方式不同,竞争政策主要是着眼于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实际是着眼于弥补市场的缺陷,引导促进产业的发展。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是可以相互协调的。胡祖才认为,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确保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能贯穿公平竞争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让两种政策能够形成合力。
四种例外留出实施空间,防止滥用例外情形有监督机制
《意见》明确18个“不得”之外,也按照国际惯例为政策留出了实施空间。为了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所以《意见》主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胡祖才表示,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既明确了原则禁止的标准和内容,又明确了例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但也有人担忧例外规定的出台会不会为相关部门逃避公平竞争审查开了口子,胡祖才介绍,为防止滥用例外情形,建立了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比如《意见》明确了使用例外情形的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说明限制竞争是不可或缺的,二是政策措施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也就是说不会对市场整体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胡祖才说,而按例外规定实施以后,判别实施效果到底怎么样,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