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林遗产地范围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损坏古树名木;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围堵、填塞漏斗或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生态系统的活动。
《条例》确定每年6月27日为石林遗产地保护日,由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保护宣传活动。
新政策2018-07-05李天扬老师
在石林遗产地范围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损坏古树名木;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围堵、填塞漏斗或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生态系统的活动。
《条例》确定每年6月27日为石林遗产地保护日,由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保护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