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2)

新政策2018-06-30李天扬老师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强强和老乡在槟榔厂工作期间,槟榔厂发放的工资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工作期间厂里还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借这方面的证据,可以判定双方执行的是劳动合同。

争议三:劳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强强和老乡们?

一般来说,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这三类人员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即已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

而强强和老乡们不属于这三种范围内的人员,具备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再加上他们与槟榔厂有行政隶属关系,槟榔厂为他们购买三险、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些都表明强强和老乡们与槟榔厂实际上是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一定擦亮眼睛。”唐文娟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分辨清楚,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此案株洲市劳动仲裁院将择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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