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领取,也可在贵阳市生态文明委网站查询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复印件;
6.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商务局负责对具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监督管理,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贵阳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汇总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生态文明委,并根据市生态文明委提供的年度淘汰计划统筹安排补贴资金,配合相关单位将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资料的印制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并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的申领工作。
第十四条市生态文明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