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十)报废1.35升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十一)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第七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区分3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即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黄标车按照标准给予全额补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黄标车按照标准的80%给予补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黄标车按照标准的60%给予补贴。
黄标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第八条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承担,其中云岩区、南明区承担辖区内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的20%,其他区(市、县)承担辖区内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的30%。各区将其承担的属本辖区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通过年度市、区两级结算上解市级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审核结果,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生态文明委复核兑现。补贴资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制度,本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拨付。原则上三县一市区域范围内应淘汰黄标车所需补贴资金,由三县一市财政先行支付,在年度结束时市级财政根据市生态文明委的清算结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以专项补助形式下达县(市)财政。
第四章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第九条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车主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窗口申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