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十)安全生产台账、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从事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