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实行了安全生产诚实信用体系,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出于“奖惩分明”原则,《条例》(修订)要求,监管部门应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激励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则登记在案。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曝光”。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四是全方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为更好的保障从业人员岗位生产活动的安全,《条例》(修订)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岗前和岗后的安全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的内容。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是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很好地体现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履行赔偿责任。同时,为发挥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条例》(修订)制定了举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