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2018-06-14李天扬老师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7。
四、凡在征收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林)木及花卉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类别及用途的,一律按改变前的地类及用途种类。
五、本标准自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
2、果木补偿标准
3、经济林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5、药材补偿标准
6、茶叶补偿标准
7、其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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