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政策更加开放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在居住地办理落户。其中,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
但同时,考虑到我省环北京周边的三河、涿州、大厂、香河、永清、固安、怀来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允许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对城镇综合承载压力大的,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