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2.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3.建立转岗就业培训机构,加强转岗及创业培训,增强煤炭企业职工再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建立市、县级政府与骨干煤炭企业转移就业对接机制,共同拓展用工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努力实现职工就业岗位平稳转换。
责任单位:省骨干煤炭企业。
4.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基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5.各级财政就业培训资金对煤炭企业职工转岗培训予以倾斜,减免培训收费,省级预留部分重点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职工转岗就业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所需支出的情况下,从历年就业结余资金中为煤炭企业支付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6.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力度,对省骨干煤炭企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企业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公益性岗位安置。
责任单位: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鼓励企业职工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煤矿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发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支持煤炭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鼓励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科技小巨人”奖补条件的,给予奖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财政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